2013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2013年第52號公告,在全國范圍內就營改增跨境應稅服務的免稅管理辦法作出明確。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稅[2013]37號文件(即《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之后,52號公告的出臺側重于解決增值稅免稅政策在執行層面的問題。
52號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但對于納稅人此前提供的符合條件的跨境應稅服務,納稅人仍可根據52號公告的規定辦理免稅手續。在增值稅免稅待遇下,納稅人可無需為跨境應稅服務繳納銷項稅,但相應的進項稅也不能抵扣。盡管相比之下,增值稅免稅待遇的優惠力度不如零稅率待遇(后者在無需繳納銷項稅的同時可獲得進項稅的退還),但免稅待遇通常仍被視為一項鼓勵跨境服務業發展的舉措。由于52號公告旨在明確增值稅免稅待遇的一系列實踐操作事項,因此該公告的出臺備受關注。